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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独任法官的职责是:(1)主持或者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提出要落实严格的证据规则,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9]。司法责任制与司法民主制是相辅相成的,在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过程中应重视发挥合议庭、审判庭、审判委员会以及法官专业会议等司法民主载体的积极作用,不断创新完善以司法民主保证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司法秩序、司法公信的体制机制。
第六,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既有利于调动司法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又有利于增强司法人员的办案责任心。司法权独立行使(运行)是最根本最普遍的司法规律。要接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以便正确地适用法律,防止司法腐败现象发生。上级法院没有权力就案件审判发号施令,更不能代替下级法院作出裁判,上级法院可以指导下级法院但不能代替下级法院。
合议庭认为所审理的案件因重大、疑难、复杂而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可以将法律适用问题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6)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监察委员会对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有犯罪事实,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的职务犯罪检察部门审查批准,这样有利于人民检察院与监察委员会互相监督制约。2017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做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表示检察机关将大力加强检察监督……完善专门检察监督格局。有助于审查逮捕和公诉工作的相互衔接,避免重复劳动,提高办案效率,降低司法成本。
同时,职务犯罪检察部门应将监察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的方法是否合法作为审查的专门内容,重点关注各类证据生成的程序瑕疵以及相互矛盾的证据,一旦发现案件证据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做出是否排除非法证据的决定。或者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明确监察委员会与检察机关之间的工作衔接,以更好地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第四,符合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当然最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出台关于加强检察机关与监察委员会办案衔接工作的规定,对两个部门的职责、移送案件的程序和标准、证据效力、信息共享的案件范围和内容、检察监督及责任追究等问题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一)职务犯罪检察在刑事诉讼格局中的定位 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的刑事诉讼和普通犯罪的刑事诉讼虽然都是对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和刑罚处罚,但有着不同的本质特征。人民检察院的职务犯罪检察部门在审查监察委员会提请移送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时,要依法审查对监察调查特别是留置性调查活动是否合法合规。
[3]设立职务犯罪检察部门,有利于实行专业化管理,从而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专门检察监督格局,这也是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检察机关要把业务能力强、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干警选派到职务犯罪检察部门,同时,通过举办业务竞赛、专题培训等方式,努力提升职务犯罪检察部门干警的专业化水平。职务犯罪检察部门不能替代或者凌驾于其他检察业务部门之上,与其他检察业务部门之间不能互相取代或叠加,也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平等部门关系。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制定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部门工作流程规则。(四)明确监察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材料的使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是新一轮检察改革的重点,设立职务犯罪检察部门有利于整合检察职能,建立科学、高效的内部管理体制,进一步提高检察效能。第三,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
而惩治腐败,必须要有专门的机构,除了党委、政府具有相关的职能部门外,司法机关也应该有相应的部门以及符合司法规律的体系,才能保证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一)建立职务犯罪检察与监察委衔接制衡机制 把建立职务犯罪检察部门与监察委员会衔接制衡机制作为工作的重点,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来强化落实,形成制度化、常态化。笔者认为,要实现监察委与检察机关的衔接和制衡,就必须建立一个与监察委办案直接对应的职务犯罪检察机构。而职务犯罪的诉讼,是反腐败政治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腐败政治治理成果的确认和巩固,维护的是国家公共权力的廉洁性、公正性和人民性。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由于反腐诉讼是一个承载着政治价值、社会价值、法律价值的重大命题,亟须作为独特的司法现象来对待。
当下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是,如何完善出庭证人的保护措施,健全拒绝做证的处罚措施,建立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等,以适应反腐司法的客观需要。一直以来,我国反腐形成了一条相对固定的路径:先经由党内程序进行查处,发现基本犯罪事实或线索后,经党内处理后再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定罪量刑。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把所有反腐败的力量和资源如保留原来监察部和国家预防腐败局的职能之外,将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反渎职、预防职务犯罪等整合在一起,建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形成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新的反腐败体制。
目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地区中北京市三级检察院设立的职务犯罪检察部已明确对监察委员会调查的案件进行立案审查。这种前置程序与法治程序、行政程序与国家程序相衔接的机制,是一个由党内规制、行政规制到法律规制的过程,也是一个由政治反腐到司法反腐的过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二)职务犯罪检察在反腐败政治格局中的定位 我国已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司其职、人民群众有效参与的反腐败工作格局。职务犯罪诉讼由监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时进入诉讼环节。职务犯罪检察部门的检察干警必须接受监察委员会的监督。
作为人民检察院的职务犯罪检察内设机构,职务犯罪检察局专门从事与监察委员会进行办案衔接,负责对监察委员会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对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移送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等工作。因为职务犯罪检察部门的检察干警均是公职人员,而所有公职人员都必须接受监察委员会的监督。
进入专题: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职务犯罪 检察职能 。监察委员会对被调查人可能构成犯罪,在立案时就要接受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检察部门审查监督和把关。
检察机关自恢复重建以来,其检察监督职能不断发展、完善,检察机关为继续深入开展打击职务犯罪活动,应当设立专门的职务犯罪检察部门。作为专业化的职务犯罪检察部门,还应该享有刑事审判监督权,对人民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检察机关在审查监察委员会移送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对于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监察委员会补充侦查,在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既是侦查程序的审查把关者,又是审判程序的启动者和诉讼程序的纠错者。其四,从司法活动的范畴看,非职务犯罪的诉讼,要解决的争端与冲突主要发生在社会领域,其恢复的是被破坏的社会成员间的法律关系,维护的是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和谐与稳定。从上下一致、彰显特性考虑,这个机构可称为职务犯罪检察局。
因此,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面实施、反贪反渎和预防部门转隶监察委员会的情势下,深入研究新时代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职能的定位与机构设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那么如何理解对监察委员会调查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呢?这不是指对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审查,而是在侦查终结前的立案阶段的审查,这是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门对监察委员会调查案件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体现。
为有效地治理腐败,关键要构建一个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和机制。[2]这直接检验领导干部的大局观念、魄力和能力。
专业的工作要有专业的人员。因此,人民检察院的职务犯罪检察部门对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有权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提起公诉、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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